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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兩類納稅人的個稅預扣預繳有變化!提醒注意適用
發布時間 : 2021-12-15 10:41:41
為進一步支持穩定就業,保障就業,促進消費,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月份及以后年度的月份,將提前扣繳個人所得稅。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式,并提請注意相關適用條件:
是指上一完整納稅年度每月在同一單位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年工資薪金總額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具體來說,在深圳注冊公司納稅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月至12月,均在同一單位工作,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累計工資薪金收入(含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各類工資薪金收入,不扣除任何費用和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在本納稅年度內,自1月起在本單位就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
二是按累計扣繳法從勞動報酬預繳中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居民,如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等。還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上一納稅年度1月至12月,在同一單位繳納,按累計扣繳法提前申報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
(2)上一納稅年度1-12月累計勞動報酬(未扣除任何費用和免稅收入)不超過6萬元;
(3)自本納稅年度1月起,本單位仍取得湖北省和香洲地區按累計扣繳法扣繳稅款的勞動報酬所得。
例:小李2020年至2021年為A公司員工。a公司于2020年1月至12月每月為小李辦理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資收入合計5.4萬元,小李2021年可以適用本公告。
例:小昭2020年3月至12月在B單位工作,年薪5.4萬元。假設2021年小昭還在B單位工作,這個公告不適用,因為他前一年不全在B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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