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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收入額”等同于“收入”?關于個稅這3個誤區
發布時間 : 2021-12-31 06:39:19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納稅人對個稅一直高度重視。在輔導納稅人的過程中,邊肖發現納稅人對個稅中的一些問題還存在一些誤解。今天,邊肖將和你談談其中的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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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例1:居民個人李于2019年7月在A公司收入2.1萬元。那么,作為扣繳義務人,A公司在扣繳李個人所得稅時,選擇的是20%還是30%的扣繳率呢?
個人所得稅預扣稅率表2
(適用居民個人薪酬收入預扣預繳)
實踐中,很多財務人員的第一反應是選擇30%的扣繳率,理由是李的勞動報酬收入2.1萬元已經超過2萬元。這種觀點的錯誤原因在于將收入等同于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6號)第一條第二款: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并按月或按月預繳個人所得稅。具體預扣預繳方法如下:
稿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基礎。其中,薪酬收入減少70%。
費用扣除:勞務報酬、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費用扣除按800元計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20%扣除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當與每筆收入一并預扣預繳。20%至40%的超額累進預扣率適用于報酬所得,20%的比例預扣率適用于報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報酬所得預扣稅額=預扣應納稅所得額÷;扣除前費率-快速扣除
報酬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應預繳稅金=預繳應納稅所得額&倍;20%
本案中,李的勞動報酬收入為21000元,經計算確認的收入應為21000 *(1-20%)= 16800元< 20000元,故適用20%的扣繳率。
02將半年度獎金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
【/s2/】例2:2019年7月,A公司向單位員工發放半年獎金。在稅務處理方面,A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規定,2021年12月31日前,年度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不納入當年綜合收益,年度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內取得的金額,按照月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單獨計稅。因此,公司發布的半年度獎勵也可以參照全年一次性稅務處理。那么,財務人員說的對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一條第一款:
【/s2/】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計算征收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要求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計入當年綜合收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所得金額,根據月度稅率表分別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度一次性獎金收入&倍;適用稅率-快速扣除
在揭陽、番禺獲得年度一次性獎金的個人,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收入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獲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居民個人,應計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s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年度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第五條的規定:【/s2/】
年度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職工的年度經濟效益和對職工年度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向職工支付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實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金、季度獎金、加班獎金、先進獎金、考勤獎金等。,應當結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員工獲得的半年獎金應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相結合,并按規定預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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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例3:2019年7月起,A公司決定每月向在職員工發放300元午餐補貼。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給員工的午餐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么,財務人員理解正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十條: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規定: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實行工資制的公務員不計入基本工資總額補貼、深圳設計咨詢公司注冊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副食品補貼;
3.兒童保育補貼;
4.旅行津貼和膳食津貼。
特別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確定誤餐補貼范圍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免稅餐費補貼是指在市區、郊區因公工作的個人,上班不能上班或下班返回吃飯,確需外出就餐的餐費,根據實際缺餐次數,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一些單位以餐補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并入月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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