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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個案例看懂房貸利息、受贈房屋、轉讓受贈房屋

發布時間 : 2022-01-01 06:03:37

案例:4個案例看懂房貸利息、受贈房屋、轉讓受贈房屋

房子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新稅法實施后,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可按1000元標準按月扣除。那么,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個人免費得到父母或朋友贈送的房子需要交稅嗎?免費贈送的房子再轉讓出售需要交稅嗎?今天,邊肖將和大家談談以上話題。

一、住房貸款利息支出扣稅

案例1

【/S2/】2017年,張全款購買A房,2019年1月與A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b房,采用的貸款方式為商業銀行貸款。2019年3月起開始支付住房貸款利息,每月住房貸款利息共計4000元。那么,所購買的房屋B不是張購買的第一套房。發生的住房貸款利息費用可以作為第一筆住房貸款的利息嗎?

【/s2/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貸款利息,是指納稅人本人或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為本人或配偶在中國購買住房而發生的第一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支出。

由于張全款購買了房屋A,且無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因此,購買房屋B發生的住房貸款支出應作為第一筆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享受稅收減免。那么,張在扣稅方面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納稅人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標準扣除,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同時,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注意以下兩點:

1.住房貸款利息,自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之月起至貸款全部還清或貸款合同終止之月止,扣除時間不超過240個月。

2.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應當填寫房屋權屬信息、房屋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如果納稅人有配偶,填寫配偶的姓名、身份證類型和號碼。

留存備查的材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償還支出憑證等材料。

二。捐贈房屋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案例2

2019年4月,張某的朋友王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子無償贈與張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合同顯示捐贈房屋價值80萬元。據了解,該房屋是王于2005年購買的,購買時發生的購房費用共計60萬元。由于近幾年房價持續上漲,房屋市場的評估價為120萬元。在辦理捐贈房屋手續過程中,張共發生相關稅費5萬元。

提問海寧市石牌鎮。1.張贈送自由房的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2。如需繳納,如何計算張捐贈房屋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問題1: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適用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第五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來自捐贈房屋的收入將按意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張捐贈房屋的捐贈收入應按意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問題2: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個人所得稅適用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二條:

深圳公司注冊美國商標政府補助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房屋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四條的規定計算。即受贈人的捐贈房屋無償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捐贈房屋價值扣除受贈人在贈與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贈與合同載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者不動產贈與合同未載明贈與房屋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贈與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贈與合同中注明的房屋價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贈與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確定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3

2019年4月,張的父母將自己擁有的一套房子免費送給了張。據了解,該房屋是張的父母于2010年以100萬元的購房成本購買的,并取得了相關購房發票。在辦理產權轉讓過程中,張發生相關稅費2萬元。該房屋位于市中心,目前評估市場價格為200萬元。那么,張父母無償捐贈的房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房屋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給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給予負有直接贍養或者撫養義務的被贍養人或者扶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因此,本案中,張無需為父母無償捐贈的財產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捐贈房屋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案例4

【//】2019年6月,張某將父母無償贈予的房屋以21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價格出售給王某,張某在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時發生相關稅費5萬元。已知待售房屋系張父母于2010年購買,購買費用100萬元,并取得相關購房發票。張某的父母將該房屋無償贈與張某時,張某在辦理產權過戶過程中發生相關稅費2萬元。那么,在不考慮其他稅費的情況下,張無償轉讓捐贈房屋時,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五條:

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的,受贈房屋轉讓所得扣除原贈與人實際購買成本和受贈人在贈與、轉讓過程中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受贈人轉讓的受贈房屋價格無正當理由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該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價格核定轉讓收入。

本案原贈與人(張的父母)對該房屋的實際購買成本為100萬元,受贈人張支付的相關稅費為2萬元,轉讓贈與房屋的收入為210萬元,受贈人張支付的相關稅費為5萬元。

因此,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10-100-2-5 = 1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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