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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發布“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規定”
發布時間 : 2022-01-10 06:29:10
【/s2/】為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化科技創新法律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等。 ,結合實際試用工作,
【/s2/】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技術專長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設在北京。
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
第二條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關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與確認等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的重大、復雜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五)本南安、馬沖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第一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案件。,受審判監督程序制約;
(六)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權爭議案件,罰款、拘留決定、復議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申請等。;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述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紙質、電子檔案移交知識產權法院。
第四條經當事人同意,知識產權法院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中國審判程序信息公開網、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證據材料和裁判文書。
第五條知識產權法院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或者網絡視頻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
第六條知識產權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現場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審理。
第七條知識產權法院采取保全等措施,應當按照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議庭成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依法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也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和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查詢。
第九條知識產權法院法官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高級法官組成,討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第十條知識產權法院應當加強對相關案件審判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判決標準和審判規則,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第十一條省人民檢察院對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應當在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稱一審案件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應當在2019年1月1日前作出。依法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再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市公司名稱登記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獲準受理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對于前款規定的案件,2019年1月1日基層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當事人對其判決、裁定不服,依法提出上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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