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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關于《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 : 2022-01-11 06:54:42
【/s2/】為增強立法公開透明性,提高立法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公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官方賬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相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8年12月2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將您的意見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tiaofasi@sipo.gov.cn。
2.傳真:010-62083681。
3.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法律與法律司綜合業務處,郵編:100088(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行政復議規定)。
附件:1。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征求意見稿)
2.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解釋(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局(帕尼)
2018年11月29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據本規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法律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一并辦理行政賠償請求事項;
(五)起草、制作、發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六)辦理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監督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建議;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糾錯,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行政復議的范圍和參加人
第五條除本條例第六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涉及專利申請和專利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在專利復審程序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涉及商標注冊申請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在商標注冊審查程序和注冊商標無效宣告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本項所稱商標包括《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地理標志;
(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注冊申請和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審查程序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注冊注銷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四)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核準申請、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銷登記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五)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作出的專利商標代理管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6)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專利強制許可費決定不服的;
(二)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核準或者不核準商標注冊、撤銷或者不核準注冊商標、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以及上述決定的復審決定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駁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注冊申請的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復審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注銷登記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非自愿許可報酬決定不服的;
(四)拒絕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審單位等國際機構作出的決定;
(五)其他依法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
第七條依照本細則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復議申請人。
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八條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章申請和受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定的期限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延誤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構已依法受理,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應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復議申請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
(二)有符合要求的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
(五)屬于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復議職責范圍的;
(六)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七)人民法院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八)其他主管機關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申請行政復議,應當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一式兩份,并附必要的證據。復議具體行政行為以書面形式作出的,應當附文件或者其復印件。
復議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附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應當附具鑒定材料;
復議申請人是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委托代理人的,應當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十三條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復議申請人的姓名、通訊地址和電話;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
(三)具體行政復議請求;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五)復議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六)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申請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作的標準表格。
行政復議申請書可以手寫,也可以打印。
第十五條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通過郵件、傳真或者當面提交行政復議機構。
復議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記錄,提交復議申請人核實或者向復議申請人宣讀,由復議申請人簽字確認。復議申請人拒絕簽字的,視為未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六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復議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二)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的;
(三)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復議申請人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第四章審判和裁決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副本轉發有關單位和部門。單位和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書面答復,并提交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決定。
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前款規定的書面答復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復議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發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通知第三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復議申請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參加行政復議。經審查,符合第三人條件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向第三人發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告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九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得中止。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發出中止執行通知書,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應當中止:
(一)復議申請人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復議申請人,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能力,法定代表人尚未確定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復議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四)申請復議的自然人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需要主管機關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審理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但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理由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或者恢復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復議申請人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批準撤回的;
(二)作為復議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無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三)作為復議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繼承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四)經行政復議機構許可,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
依照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中止行政復議。中止行政復議的理由經60日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行政復議機構終止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要求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或者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意見:
(一)復議申請人對案件主要事實有異議的;
(二)現有證據相互矛盾的;
(三)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可能否定有關單位和部門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的;
(四)案情復雜,需要當事人當面說明情況的;
(五)其他需要調查情況或者聽取意見的。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案件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審理。
第二十四條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決定維持。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六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可以決定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申請依據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6)有新的證據,撤銷或者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合理。
第二十七條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明顯不當或者申請依據錯誤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程序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駁回,并書面告知理由:
(一)復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構受理申請后,發現被申請人在受理申請前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行政復議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第二十九條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審理行政賠償請求,并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賠償請求決定。
第三十條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的,經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
申請材料補正時間和中止期限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決定以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加蓋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專用章。
行政復議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有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意見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況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存在普遍性問題的,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建議,并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完善制度和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五章期限和交付[/s2/]
第三十三條期間的起算日不計入期間。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日。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條所稱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決定直接送達的,復議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行政復議決定書郵寄送達的,自郵寄送達之日起第5日視為送達密云區。
第三十五條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送達代理人。
第六章補充規定
第三十六條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行政復議不收費。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一定日期起施行。2012年7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6號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解釋(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行使職權,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修訂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形成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條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該條例自2012年9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工作、有效監督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組后,機構職能發生變化,需要擴大行政復議范圍。現行《條例》僅規定了集成電路專利和布圖設計的行政復議,但未規定涉及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志的行政復議,需要在《條例》修訂中予以明確?,F行《條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沒有規定,但現實中,行政復議申請人有更迫切的需求。此外,在《條例》實施過程中,發現《條例》對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審查以及相應程序等方面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因此,面對新的形勢和要求,迫切需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在深圳注冊的服務型公司主體范圍。
現行《條例》涉及的被申請人僅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下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明確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工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供行政救濟,屬于《行政復議法》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法定職責。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能范圍,建議將被申請人范圍擴大到省市。(第1、2和5條)
(二)擴大行政復議受理案件種類。
國家知識產權局重組后,行政職責進一步延伸至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志。現行條例只規定了集成電路專利和布圖設計的行政復議。建議進一步擴大案件類型,將原產地商標和地理標志包括在內。(第五條和第六條)
(三)完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為完善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條件,建議明確復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確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補充完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載明的內容和復議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第11、12和13條)
(四)完善行政復議審判規則。
為明確行政復議過程中的相關程序,使實際工作程序循證化,建議增加復議申請人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調查取證、行政復議機構聽取意見、監督相關部門和單位改進工作的條款。(第十五、二十一和二十九條)
(5)調整了相關單位和部門回復書面意見的截止時間。
根據現行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提交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是《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是10個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F行《條例》放寬了原部門答復意見的期限,建議根據《行政復議法》作出一致修改。(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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