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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編告訴你:如何巧用商標法第十五條
發布時間 : 2022-01-15 08:14:32
千百惠·邊肖案例對于在先商標所有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也體現了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時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則的靈活性。接下來,千百惠·邊肖為您講述如何巧妙運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的靈活性。
案情介紹第13210295號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由蘇州艾有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13年9月9日申請,被指定用于第三類洗發水。護發素;洗面奶;美容面膜;染發劑;化妝品;使用化妝雪花膏;有香味的水;抗皺霜;牙膏上。
2015年3月13日,伊凱生物有機產品公司(i Bio,EK深圳冠宇公寓注冊公司,原名EURO-NAT,歐洲有機天然優綠特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對此提出異議。商標局經審理作出核準注冊的決定,爭議商標于2016年10月6日注冊。申請人隨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無效宣告請求。
無效的主要原因是爭議商標是申請人預先使用過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注冊商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就代理事項協商期間,申請人注冊了DOUCE NATURE商標,其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述情形。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有業務關系,應當知道申請人的DOUCE NATURE商標的存在。其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袁平和斗門的著作權。注冊和使用有爭議的商標會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還在第三類商品中申請注冊了幾個與其他馳名商標類似的商標,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商標注冊和管理秩序。
商事法官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已通過電子郵件向申請人表達了雙方希望達成業務合作,代理銷售申請人的DOUCE NATURE產品的想法。通過上述商業行為,被申請人可以清楚地知道申請人的DOUCE NATURE商標的存在。未經申請人授權,申請人擅自在中國注冊申請人的原商標。該行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與被代理人的代理注冊商標沒有區別。首先,雙方都希望在某些商品的基礎上達成合作關系;其次,定制或分發方可以通過合作知道對方的商標;最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雙方都有附帶義務,如尊重和保護對方知識產權的義務。可見,本案在法律特征和價值判斷上與《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涉及的情形類似。基于同一事件應同等對待的原則,本案應類比使用第十五條第一款,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或1萬多個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或在國外使用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商標DOUCE NATURE實際上已經在化妝品等商品上使用過,故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不能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支持申請人的其他主張。
案例評析爭議商標申請日(2013年9月9日)前6天,即2013年9月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送電子郵件,希望雙方達成業務合作,通過被申請人網站www.5iyouji.com銷售申請人的有機產品。同一天,申請人回復了被申請人的郵件,稱需要進一步調查后再決定是否合作。2013年9月4日,被申請人在郵件中表示需要DOUCE NATURE品牌洗發水和沐浴露產品。這一事實是本案判決的重要依據。
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注冊。委托人或代表提出異議的,不予登記,不予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請人與前款規定以外的他人有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并且知道他人商標存在,對方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上述兩部法律中,最大的區別在于,前者明確禁止被代理人和代表人的注冊商標由代理人和代表人在代理和代表關系中使用;但后者禁止的是代理、代表關系以外的特定當事人預先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實踐中,無論是適用本條第一款還是第二款,首先要熟悉兩個條款的適用要件。商標評審標準對此進行了解釋:
認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冊委托人或者代表人商標的行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商標注冊申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2.爭議商標被指定用于與委托人和代表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務上;
3.爭議商標與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證明其注冊申請已經被委托人或者代表人授權。
要確定特定關聯方注冊了他人以前使用的商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他人商標在申請競爭商標前已經使用的;
2.商標注冊申請人與商標在先使用人之間存在合同、業務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因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知道他人商標的存在;
3.爭議商標被指定用于與他人以前使用的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務;
4.爭議商標與他人以前使用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發現,特定關聯方登記權益的首要條件是在先使用。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的在先使用不同,在該條款中,在先使用人只需證明其商標在競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市場使用,無需證明該商標通過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先使用不僅包括在實際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中使用商標,還包括商標的推廣和宣傳。本條所指的在先使用還包括標有競爭商標的商品/服務投入中國市場的實際準備活動。注冊代理人或代表人不要求證明被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標在中國市場的在先使用,但最重要的是證明代理人與代表人之間的關系。
千百惠小編提醒代理人或代表不時未經授權注冊委托人或代表的商標。這種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委托人、代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是惡意注冊行為之一。本案中,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尋求代理合作6天后,申請對爭議商標進行注冊。顯然,雙方之間沒有正式的代理或代表關系。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這種主動尋求代理合作行為的主客觀要件與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注冊商標的主客觀要件相同,盡管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沒有正式的代理關系。進一步認定本案在法律特征和價值判斷上與《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涉情形類似。基于對同一事件應一視同仁的原則,《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類似地用于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本案不僅對在先商標所有人和商標代理機構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具有良好的指導意義;同時也體現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時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原則的靈活性,彰顯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打擊此類惡意搶注行為的決心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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