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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時該如何調整企業的利息支出
發布時間 : 2022-01-23 07:40:45
最近有納稅人就企業利息支出如何調整提出疑問。邊肖幫大家總結整理了現有文獻,有需要的可以關注一下~
代理記賬時該如何調整企業的利息支出" src="http://barnettprice.com/uploadfile/2022/0123/20220123074046106.png" alt="代理記賬時該如何調整企業的利息支出" width="10" height="18" />借款利息支出(1)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1.非金融企業對金融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對非金融企業貸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金融企業貸款利息
針對目前我國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首次支付利息并按合同要求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說明,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三)企業對個人貸款的利息
向股東或者與企業有關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員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對于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金額的部分,扣除利息支出。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貸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和個人之間簽訂了貸款合同。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投資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其應付資本的,企業對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收資本與規定期限內應付資本差額部分的應計利息,不是企業的合理支出,應當由企業投資者承擔,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不可扣除利息的具體計算應以企業各賬面實收資本和貸款余額在一年內保持不變的期間為計算期間。在河北省塘廈鎮,每個計算期的不可抵扣貸款利息是以該期發生的貸款利息金額乘以企業未支付的注冊資本占貸款總額的比例計算的,公式為:
企業在每個計算期內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該期貸款利息金額&倍;在此期間,注冊資本& divide此期間的貸款金額
企業一年內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總額,是當年各計算期內不能扣除的貸款利息之和。
關聯方企業間的利息支出企業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發生的利息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比例為2: 1。但是,如果企業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于公司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合伙人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的,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單獨計算;沒有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按照其他有關企業的比例計算。
房地產企業的利息支出企業為建設和開發符合稅收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以直接稅前扣除。
企業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分享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證明文件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支出,使用貸款的企業合理分攤的利息允許稅前扣除。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不足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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