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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管理

發布時間 : 2021-12-15 10:50:59

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對帶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現就帶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以下簡稱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1.申請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非運輸類固定裝置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車輛,應當符合《非運輸類固定裝置作業車輛技術要求》(見附件1,以下簡稱《技術要求》)。

2.對于擬列入《目錄》的車型,進口車輛的車輛制造商、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車輛購置稅免稅管理系統提交《目錄》所列申請材料,該系統配備固定裝置。

三、申請列入《目錄》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帶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信息采集表》(見附件2)。

(2)車輛照片及固定裝置布置圖。照片和草圖應符合《帶固定裝置的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照片和數據掃描圖要求》(見附件3)。

(三)證明進口車輛合法進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合格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許可通知書》或《走私汽車、摩托車沒收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并將審查通過的車輛列入目錄。國家稅務總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動詞 (verb的縮寫)為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運營流程,《目錄》附有《免于申請納入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的車輛名稱清單》(見附件4,以下簡稱《清單》)。

6.對于已列入《目錄》或《清單》的特種車輛,申請人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證書信息管理系統中上傳《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時,是否納入《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單》)的字段標注為“是”(即免稅標志)。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志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的信息傳送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將收到的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的免稅標志等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材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七、《目錄》或《清單》發布前出廠銷售的車輛,申請人可在銷售《目錄》或《清單》所列車輛時,在所售車輛的電子信息上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再次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傳遞信息和辦理免稅手續。

八、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相關變化,適時調整《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

自撤銷公告之日起,證書信息管理系統不再接收《目錄》或《清單》撤銷車型的免稅標志車輛電子信息。

九.對于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購買的特種車輛,稅務機關將根據《非運輸固定裝置特種作業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等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材料,在2021年1月1日后繼續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納稅人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購買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根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志及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的深圳市自由注冊公司地址等信息,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對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報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稅務機關在發布最后一期免稅圖集后,不再更新免稅圖集。

10.對于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買的專用車輛,已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可在2021年1月1日后繼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將根據《免稅圖冊》及相關材料繼續退還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

十一、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如發現申請人冒用虛假信息將車型列入《目錄》,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從《目錄》中撤銷違法車型,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開具日期為準?!蛾P于廢止車輛購置稅全文和廢止部分條款的文件目錄》(見附件5)將于當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管理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要求,提高稅收治理能力,提升納稅服務水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關于對固定裝置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進一步優化固定裝置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管理機制。為確保這一機制的順利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公告,明確了部分管理事項?,F將有關關鍵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為何要引入新機制?

本公告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參照以往交通運輸部門的管理模式,對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實行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免稅)免征機制,由相關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以下簡稱免稅圖譜),納稅人根據免稅圖譜向稅務機關申請免稅。該機制有效落實了特種車輛免稅政策。為進一步提高特種車輛免稅管理的準確性、便利性和及時性,35號公告規定,免稅特種車輛通過公布《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進行管理。

二、特種車輛如何辦理免稅手續?

進口車輛的車輛制造商、經銷商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和特種車輛的購買者(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特種車輛免稅手續:

第一步:對于符合本公告規定的《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附固定裝置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的車輛,申請人應在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申報前,通過工信部非運輸專用工作車輛附固定裝置車輛購置稅免稅系統提交《目錄》所列申請材料;

第二步,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組織技術審查,將審查通過的車輛列入《目錄》;

第三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發布目錄;

第四步:對于《目錄》所列車型,申請人在上傳《車輛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信息)時,應在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免稅標識;

第五步,工信部對申請人上傳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并將核定車輛的電子信息傳送至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將上述信息推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

第六步:納稅人購車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征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所購車輛車輛電子信息中的免稅標識及其他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材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3.列入清單的特種車輛,申請人是否需要再次申請列入目錄?

為有效落實國務院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進服務的改革要求,簡化操作流程,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特種車輛免稅的稅收慣例和多年來車輛技術標準的實際情況, 兩部門編制了《免申請車輛名稱清單》納入《固定裝置非運輸特種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以下簡稱《清單》),將采油車、試驗井架車、變電站半掛車等57種特種車輛納入清單。 對于列入《名錄》的特種車輛,申請人無需申請列入《目錄》,但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可直接標注免稅標識。

4.申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重新標注免稅標志?

為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關于特種車輛免稅的規定,本公告明確指出,對于《目錄》或《清單》公布前已出廠銷售的特種車輛,所售車輛車型列入《目錄》或《清單》后,申請人可在所售車輛電子信息中重新標注免稅標識并重新上傳,納稅人可據此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例:甲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向納稅人乙銷售未列入目錄的車輛,甲公司在上傳車輛電子信息時未標注免稅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21年5月10日公布的《目錄》包含上述車型的銷售車輛。2021年5月10日,在日照市石碣鎮,A公司可以對納稅人B今后購買車輛的電子信息進行修改,標注免稅標志后重新上傳。納稅人B可向主管再次申報已標注免稅標志車輛的電子信息、車輛購置稅申報表、車輛資格證、車輛價格證明等信息。

5.對于從《目錄》或《清單》中撤銷的車輛,證書信息管理系統是否也可以接收帶有免稅標志車輛的電子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相關變化及時調整了技術要求、目錄和清單。對從《目錄》或《清單》中撤銷的專用車輛,工業和信息化部證書信息管理系統自撤銷公告之日起不再接收帶有免稅標志車輛的電子信息。例:202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目錄》撤銷了C公司生產的某車型,C公司在2021年9月5日上傳該車型電子信息時,仍標注了免稅標識。此時,證件信息管理系統將不再接收該車型帶有免稅標志的電子信息。

6.申請人如何將免稅地圖集與目錄聯系起來?

為確保新舊機制無縫銜接,申請人可在2021年1月10日前上傳2020年12月31日前(含)生產的特種車輛新車型相關信息,申請納入免稅圖譜;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后將發布最后一期免稅圖集。對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生產的車型,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提交《目錄》所列申請材料。

7.納稅人如何將免稅地圖集與免稅標識連接起來?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買的特種車輛,稅務機關根據《免稅圖冊》等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材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購買的專用車輛,稅務機關根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志及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所需的其他材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例:納稅人于2020年12月30日購買了一輛專用車,并于2021年1月5日進行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免稅圖冊》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資格證》、《車輛價格證明》辦理免稅手續。b納稅人于2021年3月1日購買專用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電子信息中標注的免稅標志及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資格證、車輛價格證明等資料辦理了免稅手續。

8.納稅人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買的特種車輛能否辦理退稅?

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買的特種車輛,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經納稅人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照《免稅圖冊》及相關材料退還納稅人已繳納的稅款。例:納稅人C于2020年8月1日購買車輛,并繳納車輛購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9月5日發布的《免稅圖冊》中包含了上述車輛已經繳納稅款的車型。納稅人C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9月5日發布的免稅圖冊、《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及納稅人身份證明向納稅人退稅。

9.新機制何時實施?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時間以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或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開具日期為準。車輛相關價格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購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自用進口車輛為“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進口貨物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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