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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商標電器9類注冊商標被侵權的紅與黑
發(fā)布時間 : 2022-01-09 06:06:36
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耐德中國)是中國世界500強企業(yè)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的子公司。它在中國投資了許多電氣企業(yè)。9類高低壓配電盤、電氣開關、配電箱(電)、變壓器(電)等商品在國內核準注冊的施耐德、施耐德電氣等商標得到廣泛宣傳、使用和推廣,在國內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被告山東施耐德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為王某某,經(jīng)營范圍與施耐德中國有所重疊。在被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臨沂三中提交的投標報價文件中,公司在關于品牌和市場知名度的部分使用了法國施耐德公司的相關信息和數(shù)據(jù)。同時,上述施耐德中國的注冊商標,以及相關國家機關和公司的正式文件和印章,均用于報價文件所附的行業(yè)資質和榮譽證明材料。
庭審中,被告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將其公司名稱申請變更為山東寶祥變壓器有限公司,并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王某某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與其他人注冊了蘇州施耐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施耐德企業(yè)管理(蘇州)有限公司、施耐德自動化技術(滁州)有限公司。
在推進案件過程中,原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上述引用文件中發(fā)現(xiàn)的相關線索進行取證。2017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偽造、變造深圳市智冠登記代理有限公司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被逮捕。2018年5月3日,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經(jīng)多次審理,臨沂中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公司在廣告宣傳、產品銷售、經(jīng)營活動中侵犯了施耐德中國對施耐德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構成虛假宣傳、擅自使用他人有影響力的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責令其停止上述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施耐德中國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萬元。
本案涉及商標法、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門法和司法解釋的交織。本案亮點如下:一是通過推進民事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相關線索,配合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最終宣判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王某某;二是在訴訟階段,被告被迫自愿變更企業(yè)名稱,以避免在判決執(zhí)行階段可能消耗的大量時間和機會成本;三是在財產保全過程中,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出具擔保的形式率先在具體實踐中得到運用,為團隊后續(xù)辦理類似事項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jīng)驗;第四,對如何揭開公司面紗、如何確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的連帶責任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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