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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
發布時間 : 2022-01-11 06:07:34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和執行,《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披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容如下:
一、《措施》發布的背景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Xi總書記* *提出了推進誠信建設的工作要求,李克強總理在2018年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提升服務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信用是市場監管的金鑰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總體部署,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打擊嚴重稅收違法失信行為,提高稅收法律合規性,優化營商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重大稅收違法行為信息披露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31號公告(以下簡稱《原辦法》)并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修訂了案件公開、信息披露內容、信用修復、案件撤回等標準。主要修改如下:
(一)修改名稱
《辦法》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變更為重大稅收違法和失信案件。主要是考慮到《辦法》是懲治稅收違法和失信行為的重要制度,增加失信一詞更能體現這一特點。同時,各部門黑名單制度多采用失信的表述,修訂后更加統一,便于部門銜接。
(二)案例標準的修訂
1.修改逃稅標準。
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辦法》將偷稅追繳標準由欠稅金額100萬元以上變更為欠稅金額10萬元以上,成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2.將逃(失)業納入出版范圍。
一些企業因逃避(失去聯系)而未能履行納稅義務,嚴重擾亂了稅收和經濟秩序。為有效遏制目前逃(失)逃企業增多趨勢,《辦法》將存在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拒稅、虛開發票等行為。,而稅務機關確認的逃(失)款澄清,是對于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包括稅務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決定前逃(失)款,稅務局稽查局在作出行政決定后逃(失)款,如何在深圳快速開通公司注冊碼的標準之一
為加大對離家出走(失聯)企業的沖擊和打擊力度,對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離家出走(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核實處理30日,將納入公告范圍。同時,30日公告期給予逃(失)稅企業自我糾正、接受稅務機關處理和異議申訴的時間,有利于引導納稅人遵從,保護納稅人權利。
(三)信息披露的修訂
1.加大對實際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一致的處理力度。
近年來,一些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借用、盜用他人身份實施違法行為,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破壞了稅收經濟秩序。為維護冒用信息登記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聯合處罰的準確性和方向性,《辦法》第七條增加了以下表述:法院判決認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一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涉案,否則只公布實際責任人的信息。
2.添加信息更新條款
為確保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在第十條增加了信息更新的內容,具體是指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變更后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進行檢查的稅務機關將確認停止發布并退出公告欄。
3.延長出版期限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辦〔2018〕424號)規定,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三年。為與時俱進,進一步增強懲戒效果,《辦法》將公示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
(四)信用修復的修改
1.規范信用救濟程序
規范信用救濟程序可以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對偷稅、追繳欠稅當事人的信用修復情況公布前后界定了相應的操作程序。
2.擴大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
隨著失信聯合懲戒和處處制約的大格局逐步形成,失信主體對自身信用修復的要求越來越高。建立信用修復體系,糾正違法失信行為,鼓勵守法誠信,也成為稅務機關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提升信用監管水平的重要舉措。《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信用救濟措施的范圍。第九條第三款明確包括偷稅、逃稅、騙取出口退稅、拒稅、虛開發票等。信用修復措施也適用于經稅務機關核查確認的其他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偷稅漏稅案件。
(五)修訂紀律措施[/s2/]
為鼓勵納稅人主動糾正稅收違法失信行為,將懲戒措施在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和未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之間分別列出。對于未向社會公布的,稅收抵免水平降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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