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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案例——未經股東會批準導
發布時間 : 2022-01-15 07:56:33
案例:2005年10月,楊先生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龔先生為法定代表人,被任命為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由于楊先生對公司的貢獻,龔先生于2006年5月24日與其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龔先生同意將其持有的科技公司股份25萬元轉讓給楊先生?!渡钲谑凶栽O計公司名稱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楊先生支付了股權轉讓款,但該科技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還發現該科技公司還有其他股東,王先生和陳女士。龔先生出資7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70%。《科技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股東轉讓出資須經股東會討論通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他們不購買轉讓的出資,將被視為同意轉讓。楊先生起訴龔先生,要求其履行《股權轉讓協議》中的義務。
股權轉讓無效的評析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因此,不能支持楊先生的主張。
千百惠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股權轉讓獲得批準。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還規定,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性特點,股東與鷹潭市、龍華新區有一定的信任和合作基礎。上述規定是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同時保障股東的退出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審批程序,故不能支持王先生的工商變更登記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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