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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有限合伙企業需要什么條件
發布時間 : 2022-01-21 07:40:46
有限合伙是指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岑溪、華區人民和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企業。雖然表面上和在一些具體的程序和實踐中,它是介于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一種企業形式,但必須強調的是,本質上它是合伙企業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伙實現了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結合企業經營和資本的優勢,因此是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我們熟悉的黑石集團和紅杉資本是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設立條件設立有限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但不超過五十個合伙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5)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支付的,承擔補繳逾期款項的義務,并向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的出資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和提取報酬的方式;
(9)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的權利
有限合伙人有權以不執行合伙事務為代價,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修改后的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有限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向外界代表組織,只按合伙協議的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清償合伙企業債務的責任。不同于一般合伙人的需要,他們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它為企業承擔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動或信貸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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