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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匯算清繳之資產損失扣除要點(一)
發布時間 : 2022-01-22 08:05:27
從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稅務系統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完善服務改革,簡化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報送,減輕企業稅負。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留存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數據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明確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數據由備案改為留存備查,要求企業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稅收征管法。
參考不代表不申報,申報仍按規定進行,資料未簡化,但資料不再報送稅務機關,企業將保留10年備查。
從這個角度來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由備案改為備查并沒有減輕企業的法律責任。相反,在減輕稅負的同時,增加了企業后續抵扣的風險?;诖?,建議企業資產損失的扣除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如何區分實際資產損失和合法資產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和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未實際處置或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損失實際發生并已在會計核算中處理的年度申報中扣除;法定資產損失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證明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損失已在會計核算中處理的年度申報中扣除。
如何理解實際處置?指企業出售報廢資產時因實際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是企業實際行為占了待報廢資產,但未能出售報廢資產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作為實際損失?
實際處置與否是區分實際資產損失和合法資產損失的重要條件。實際處置是指實物發生變化(包括出售)后,因實際行為造成的損失。只有需要報廢的資產已經入賬(賬面處置),但報廢資產并未實際到深圳公司進行代理登記,不屬于實際資產損失。實際處置或轉讓具有永久性損失金額、損失金額確定性和固定損失年度三個特征,而法定資產損失具有暫時性損失金額、不確定性損失金額和不確定性損失年度三個特征。如25號公告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被盜損失,賬面凈值為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根據以下證據材料予以確認: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信息;
(二)公安機關的舉報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提供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這在以下《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中有明確規定:
二十三.企業財產損失發生在2014年。由于保險理賠問題,保險公司的預計賠償收入要到2015年才能確定。問:企業財產損失報告的年份是2014年還是2015年?如果2014年是掛失年度,2015年收到的保險賠款收入是否對2014年的損失進行追溯調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實際處置和轉讓資產所造成的合理損失,具有損失金額的永久性、損失金額的確定性和損失的年度固定性三個特征。法定資產損失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資產損失,具有暫時性損失金額、不確定性損失金額和不確定性損失年度三個特征。
因此,該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必須通過以下分析確定:如果損失金額可以不經殘值估算確定,則應判斷為實際資產損失,無論保險公司是在2014年還是2015年賠付,都應在2014年申報并扣除資產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必須對受損資產的價格(殘值)進行評估確認賠償金額,再確定損失金額,則應判斷為合法資產損失,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后,在申報年度稅前扣除。
但是,如果由于特殊原因無法處置,則個別地區有特殊規定,例如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2014年第5號公告)第十八條規定:尾礦庫報廢資產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損失的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公告》(2011年第25號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第三條規定,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報廢的尾礦庫因特殊原因無法處置的,企業應當提供書面說明,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聲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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