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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綜服企業新老政策銜接問題
發布時間 : 2022-01-23 07:41:19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公告》,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了綜合服務企業新舊政策的銜接。《公告》顯示,綜合服務企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要求的,允許其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請出口退(免)稅;二是明確申報材料的申報項目。公告規定,綜合服務企業根據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申請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詳細申請表》備注欄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詳細申請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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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5號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5號)實施以來, 部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企業)反映了銀川市和大鵬新區部分老合同無法按35號公告辦理退稅的問題,為解決綜合服務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合服務企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綜合服務企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出口的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要求的,允許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的規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申請出口退(免)稅
出口貨物的出口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綜合服務企業根據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申請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src="http://barnettprice.com/uploadfile/2022/0123/20220123074121369.png" alt="注冊公司-就找千百惠工商注冊-代辦公司注冊-營業執照" />解讀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綜合外貿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發布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企業)退稅管理辦法》涉及的所有環節, 如代開退稅備案、代開退稅發票、申請退稅、開具收入退還書、退還國庫等工作正常,基本實現了代開退稅的初衷。
近日,有綜合服務企業和稅務機關反映,35號公告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產企業曾在2018年春節前后簽訂出口合同,委托綜合服務企業代理出口。該部分合同的出口貨物在2017年11月1日后申報出口,但在2017年11月1日前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這些生產企業尚未按照35號公告完成委托代理退稅備案,因此該部分出口貨物既不能按照35號公告進行代理退稅, 也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3號)辦理出口退(免)稅。
為解決上述問題,鼓勵生產企業出口,促進綜合服務企業規范健康發展,支持對外貿易穩定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綜合外貿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一是明確了綜合服務企業新舊政策的銜接。公告顯示,綜合服務企業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要求的,允許其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申請出口退(免)稅。
二是明確申報材料的申報項目。公告規定,綜合服務企業根據本公告第一條申請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購)稅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和《外貿企業出口退(購)稅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深圳注冊公司需要監管人。否則,不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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