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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標所屬行業跨類較大阿里巴巴“雙十一”商標爭奪戰
發布時間 : 2022-01-23 07:47:33
雙十一商標第15829533號無效宣告申請
申請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德化恒逸陶瓷藝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申請人對雙十一商標第15829533號(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結束審理。
阿里提出無效商標
申請人主要原因:
申請人第1013號深圳注冊公司恒誠信業務員美眉的雙十一商標第10136470號(以下簡稱被引商標1號)和雙十一嘉年華商標第6519號(以下簡稱被引商標2號)在申請爭議商標注冊前,通過使用和公示,已達到知名水平。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高度相似,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相關。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對被引用商標的復制和模仿,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惡意,屬于不當注冊行為。
是申請人“雙十一”知名服務的唯一名稱。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從而損害申請人的在先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
申請人根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
1.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的信息;
2.申請人使用雙十一品牌的信息;
3.申請人的榮譽和參與情況;
4.雙十一品牌廣告合同、廣告圖片等信息。
被申請人未能在我會規定的期限內回復。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2月1日申請注冊,商標局于2017年6月14日決定批準用于第42類燒制陶器;雕刻;藝術框架;打磨;噴砂服務;吹制玻璃器皿;打磨;定制材料組件(供他人使用);染色;精細化服務。
2.兩個被引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年11月1日注冊,分別于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1月28日在第35期徐州、南海類廣告中獲準使用;以零售為目的,在傳播媒體上展示商品;管理協助;商業信息;向消費者提供商業信息和建議(消費者咨詢機構);替別人賣;組織商務或廣告交易會;計算機數據庫信息分類;會計;尋找贊助服務。
【/s2/】我委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已經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中有所體現,《商標法》第七條是原則性規定,故本案將按照現行《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審理。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審查請求和案卷證據,本案的審理情況如下:
1.雖然立案證據能夠證明申請人的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足以充分反映申請人被引用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在中國大陸指定的服務的使用、銷售、市場份額、金額、規模或廣告范圍。因此,本案不能認為申請人引用的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批準使用的燒制陶器;雕刻;藝術框架;拋光等服務以及網購推廣服務等以引用商標著稱的服務,屬于大跨品類行業,沒有關聯性。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易誤導公眾,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據此,本案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申請人提及的知名服務的唯一名稱應當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前使用過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對于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侵犯其知名服務的唯一名稱的理由,我們認為,首先,申請人主張保護的知名服務的唯一名稱已經被注冊為商標,即本案所引用的商標。二是申請人主張的網購推廣服務和爭議商標獲準使用的燒制陶器;雕刻;藝術框架;打磨和其他服務在內容、目的、共同效用和消費者上是不同的,不屬于同類服務。在這種情況下,我委很難認定雙方商標在不同、類似服務中并存很可能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因此,本案中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能視為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另外,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惡意,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我會作出如下裁定:[/s2/]
爭議商標應予維持。
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最遲在1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至人民法院或書面告知我委。
小組成員:劉中伯、張穎、夏虹。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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