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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支付時不要搞錯扣繳義務人
發布時間 : 2022-01-24 08:17:53
目前,很多企業在稅務管理實踐中都會涉及到對外支付業務。但對外支付在確定預扣稅基時操作性強,部分企業對稅收法律法規把握不準,導致稅收風險。例如,武漢市江夏區國家稅務局近日發現A公司在扣繳義務人方面存在錯誤,導致支付外匯時應代扣代繳的計稅基數計算錯誤。
癥狀:境外付匯未扣繳稅款A公司,因公司業務需要,財務人員前往稅務機關備案對外支付信息,備案金額1102.6萬元,申報代扣代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務人員在接到企業的付匯申請后,發現A公司向某銀行境外子公司C銀行支付了869.5萬元,沒有匹配的代扣代繳稅款記錄。A公司的財務人員表示,他們對這筆外匯支付一無所知。
診斷:扣繳人與稅基都錯了經稅務人員調查分析,A公司稅務風險的原因之一是代扣代繳稅款時沒有明確稅基。
稅務人員查看了甲公司的合同,合同顯示甲公司與境內銀行乙分行簽訂協議,支付本息共計2.6億余元,其中本金2.5億元,利息1102.6萬元。深入調查顯示,在甲公司與乙分行簽訂的《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分擔合作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將其境外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某銀行境外子公司丙銀行,丙銀行向甲公司提供一年期風險融資貸款2.5億元,由乙分行承擔擔保責任。乙支行代理丙行業務,風險融資貸款由乙支行向甲公司發放,到期后,甲公司向乙支行還本付息
根據《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分擔通知書》及乙支行向甲公司送達的合作協議,在甲公司應支付的1102.6萬元利息中,233.1萬元為乙支行向甲公司收取的手續費,869.5萬元為乙支行代表甲公司向在深圳市龍崗區注冊的境外公司銀行支付的利息。乙支行以甲公司名義申報代扣企業所得稅,申報金額869.5萬元,因此外匯信息系統顯示甲公司為扣繳義務人,無代扣代繳稅款記錄。
稅務機關進一步分析申報稅基869.5萬元的來源構成,確定566.97萬元為匯率鎖定成本,即無論匯率如何變化,A公司償還本息均按《出口應收賬款風險參與合作協議》簽訂時的匯率計算,無需申報代扣代繳稅款。因此,乙支行是該項業務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扣繳稅基應為凈利息302.53萬元。
處方:準確判定扣繳義務人企業在辦理對外支付業務時,應準確確定扣繳義務人。
A公司通過B分行取得風險融資款,償還密山、鳳崗鎮本金并支付利息,不直接與C銀行簽訂合同,B分行是C銀行業務的代理人,B分行是真正的對外付款人。因此,B分行是該項業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應準確確定預扣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來源預扣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的有關規定,乙分公司以利息收入302.53萬元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扣企業所得稅,566.97萬元鎖定為未預扣稅款的完全發生的境外服務。此外,企業應準確確定是否扣繳增值稅。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流動資金的性質及是否屬于銀行間交易,注意確定境外服務、境內業務等屬性,并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時辦理涉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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