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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商標入股跟他人開公司嗎?——千百惠財務代理
發布時間 : 2019-11-28 16:32:28
說起投資入股,一般人腦海里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找個金主出錢”。實際上,投資入股是有很多方式的,除了一般人印象里的直接投錢以外,還有有形資產入股、不動產入股等等方式,并且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公司法》有相應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由此可見,知識產權因為也是一種財產權,所以是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出資入股的。那么問題來了,假如手握知識產權,想要入股他人公司或者當作出資與他人開公司,又該如何操作呢?
我們以商標權為例,來討論一下知識產權入股的問題:
商標權是否可以進行出資?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商標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自然是可以作為出資的。但需要注意的是,這條法條第二款還規定了: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需要找評估機構對商標進行價值評估,然后才能以評估的價值入股。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權投資入股有兩種情形:
一是商標所有權入股;二是商標使用權入股。
兩者出資方式有何區別?
1、轉讓的權利內容不同
以商標所有權出資,轉讓的是商標權,是由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注冊人不再享有商標權。
以商標使用權出資,轉讓的是商標使用權。通常情況下是進行商標獨占許可入股,由商標注冊人和被投資企業簽訂長期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被投資企業使用,注冊人依照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但注冊人雖不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卻仍然享有其他權利。
2、出資程序不同
兩種出資方式均需要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達成一致意向后展開,需將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或獨占使用許可驗資計入注冊資本中。
注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因此,按照出資程序,以商標權出資需要商標注冊人向商標局申請將商標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經商標局核準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標權歸屬被投資企業,才意味著注冊人完成出資。
而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時,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是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協議,因此需要把協議向商標局備案。
3、承擔風險不同
以商標權出資時,商標權注冊人需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那么如果合作失敗,注冊人很可能無法取回該枚商標的商標權。
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時,即使合作失敗,商標注冊人仍然擁有商標權,獨占使用許可時間一到,注冊人仍能重獲使用權,在這種情形之下,商標權注冊人承擔的風險。會小的多,而相應的,被許投資企業承擔了大部分風險。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僅承擔合同義務,萬一合作出現問題,隨時可以退出,但與此同時,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如果沒有了注冊人許可使用的商標權勢必難以為繼,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鏈可能將面臨很大風險。
此外,將商標作為投資許可他人使用一旦發生權益糾紛,還應當首先解決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紛爭,只有商標撤資后一方當事人繼續使用原來作為投資的商標時,才能夠追究其商標侵權責任。
商標權出資存在什么風險?
以商標權出資在立法和實務中都沒有問題,但能否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出資尚存爭議:
1、商標使用權“轉讓”在法律界定上存在問題
按照我國《公司法》等民商法的法學理論,財產權的轉讓不僅可以指所有權的轉讓,還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的單獨轉讓。
但是在《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中,權利“轉讓”特指所有權轉讓。也就是說從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法》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只能是知識產權所有權,不能以使用權出資,因為只有所有權才談得上“轉讓”,使用權只能說是“使用許可”。
2、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出資不利于商標的發展和保護
合作成立的新公司由于沒有商標所有權,只會考慮短期收益,不會考慮長遠收益,不會投入太多財力去進行商標宣傳和保護,而由于獨占使用許可協議達成之后,商標注冊人往往因為在一定期限內無法使用商標,所以也不會非常積極地宣傳和保護商標,顯然這對商標本身的成長非常不利。
總而言之,以商標使用權出資在理論上沒有問題,國外市場上可謂是種普遍行為,目前我國市場也不乏此類需求。
但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以商標使用權出資最主要的障礙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部門間規定不協調等。
如果制度上的問題得到解決,對商標使用權出資的定期評估、資本維持和補足、商標發展等問題做出成熟的規定,那么以商標使用權出資不失為一種經濟、靈活的融資途徑,對于解決我國當前許多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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