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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發布時間 : 2022-01-17 08:15:03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s2/】為貫徹落實簡政放權、強化監管、完善服務的改革精神,進一步推進商事制度改革,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給出反饋:

1.登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進入首頁主菜單互動,點擊工商互動,在右側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欄提出您的意見。

2.電子郵件:fgs@saic.gov.cn。

3.通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100820。

反饋截止日期為2018年8月8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7月9日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需要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權利保護】企業只能以一個名稱注冊,企業自注冊之日起享有姓名權。

  第四條【申請要求】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登記管理機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作為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企業名稱,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處理企業名稱糾紛,保護企業名稱權。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指導下,建立轄區內統一的企業名稱數據庫和企業名稱申報制度。

第二章公司名稱基本規范[/s2/]

第七條【名稱要素】企業名稱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為基礎。

第八條【名稱構成】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依次構成,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可以是省級(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地級(含設區的市、自治州、地區、盟等。,下同)或縣級(含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等。,下同)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市轄區、開發區、墾區的名稱可以與企業名稱行政區劃一并使用,但不能單獨使用。

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第十條【字號的構成】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10個以下的漢字構成,可以是字、詞或者其組合,并且應當顯著。

第十一條【無字號】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除有其他含義外,不得作為字號使用。

企業名稱不得使用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作為品牌名稱,但有其他含義或者意義重大、能夠被公眾明確識別的除外。

第十二條【行業說明】企業應當按照主營業務和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其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專業文件表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企業名稱所屬行業的表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區劃名稱或地名作為行業或商業特征的限定詞,應具有重要意義。

第十三條【組織形式】企業應當按照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其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習慣標注組織形式,應當清晰易懂,不得誤解。

第十四條【特別規定】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批準,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或者字號,具體條件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另行規定。

符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可以不用行業或者業務特點進行表述。

第十五條除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文、中文、中央、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如果說“中國,中國,中國,中國,中國,等等。”都用在名字的中間,這個詞應該是行業限定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一詞。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外國(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專用名稱;

(三)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及其簡稱、具體名稱和軍號;

(四)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五)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的。

  第十七條企業名稱不得與下列情況的其他企業名稱相同:

(一)設立登記被撤銷,名稱變更登記未滿一年的;

(二)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未滿一年的企業名稱,但受讓企業名稱除外;

(三)與同一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名稱、規模相同,除投資關系外,不使用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的;

(四)其他已注冊或在企業名稱保留期內的。

第十八條【不相似】企業名稱不得與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列名稱相似。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其他企業的名稱,或者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稱,但經授權的除外。

未經授權,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有影響力的社會組織名稱(含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網站名稱等。不得作為店名誤導公眾,除非獲得授權。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所屬企業名稱,并冠以分支機構、分公司、分公司等組織形式的字樣。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標明該分支機構所在的行業和當地的行政區劃或者地名。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可以使用字號,并應當符合企業字號的有關規定。

境外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境外企業的國籍和責任形式。

第二十條【母公司名稱和集團成員】擁有三個以上全資或者控股企業的企業法人可以組成集團,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可以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即為集團的母公司。

母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企業集團名稱,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集團名稱和成員。經母公司授權,集團成員企業可將企業集團名稱或簡稱置于名稱中,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授權。

  第三章 企業名稱登記程序

第二十一條【總則】企業名稱應當在企業登記時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企業名稱,必須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申請程序】申請企業登記時,申請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交擬登記的企業名稱:

(一)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提交擬注冊企業名稱;

(2)辦理企業登記時,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擬登記企業的名稱。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或者企業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申請人可以提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擬登記的企業名稱, 并由企業登記機關出具企業名稱是否核準登記的審查意見,核準登記的,在申請人辦理企業登記時直接予以登記。

第二十三條【電子申請方式】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企業名稱和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應當通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提交申請。其他企業名稱應當通過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報送。

企業名稱申報系統自動查詢、比對、篩選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并給出風險警示。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承諾】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提交承諾書,承諾對可能構成近似名稱的近似名稱承擔法律責任,并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補正。

第二十五條【名稱保留期】通過企業名稱報送系統報送的企業名稱應當保留30日。保留期屆滿未完成企業登記的,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屆滿前申請延期30日。保留期屆滿,未完成企業登記且未申請延期的,企業名稱不再保留。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在貴陽、三水兩地,出具登記審批審查意見的企業名稱應當保留6個月。保留期屆滿未完成企業登記的,申請人可以在保留期屆滿前六個月申請延期一次。

同一出資人在保留期內企業名稱不得超過三個。

保留期內,企業名稱不得用于經營活動或轉讓。

第二十六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同一企業名稱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先申請的原則辦理登記。

第二十七條【登記審查】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企業名稱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人變更。申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企業登記機關將不審查企業名稱是否存在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并將存在的風險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承諾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名稱的使用

第二十八條【使用原則】企業使用名稱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企業名稱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簡化使用】公司印章、銀行賬戶等名稱應當與注冊公司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餐飲、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以適當簡化,但不得與他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從而誤導公眾。

第三十條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家企業。企業名稱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與在深圳注冊的珠寶首飾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業名稱轉讓信息。

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三十一條【授權使用】企業可以授權其他企業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但不得損害其他企業在先的合法權益。

被授權企業與被授權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在登記時向被授權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報,企業名稱的授權使用信息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公司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有權對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企業名稱進行更正,上級企業登記機關有權要求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企業名稱進行更正。

第三十三條【爭議裁決】企業認為其他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侵權企業登記機關作出行政裁決。

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可以調解名稱爭議。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企業登記機關認定構成侵權的,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并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的具體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混淆調查】企業名稱登記使用中涉嫌不正當競爭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行政機關認定企業名稱應當終止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以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逾期未申請變更的,將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三十六條【信用監管】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登記機關的責任】企業登記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登記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名稱,或者不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名稱,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嚴重社會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六章企業名稱管理的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制定企業名稱禁止和限制規則。

第三十九條【技術規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制定企業名稱數據庫和企業名稱申報系統的技術規范。

第四十條在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組織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991年5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文章關鍵詞:公司注冊申請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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