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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調整對抵扣的影響:專票抵扣四大熱點問題分析
發布時間 : 2022-01-25 08:14:25
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其中,對有增值稅應稅銷售或進口貨物的納稅人,將原17%和11%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那么,納稅人應該如何銜接5月1日前后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才能順利過渡呢?今天我們挑選了大家最關心的四個問題集中回答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納稅人4月取得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5月1日后能否認證抵扣?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2017年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認證或登記確認,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以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交稅費=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的,不足部分可結轉下期進一步抵扣。
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完成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專用發票只要不超過認證期限,5月1日后就可以認證抵扣,不受稅率調整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360天的計算起點應從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付款人實際取得之日起計算。同時,360天在計算中既包括工作日,也包括節假日。因此,納稅人在開具紙質專用發票時要注意準確把握時限要求,避免出現專用發票逾期無法開具的情況。
2.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4月已購進一批適用17%稅率的貨物,同時取得專用發票已認證未抵扣,貨款尚未支付,是否必須付款后專用發票才能抵扣?政策依據:
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抵扣進項稅額的期限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規定,商業企業購進貨物(包括為購進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時,必須在購進貨物支付完畢后,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未繳納或者未開具、承兌商業匯票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偷稅處理。一經查明,即排除在當期進項稅額之外,2017年新注冊公司在深圳的進項發票應注明,無論其貨物是否到貨、驗收入庫或支付,均不計入進項稅額申報抵扣。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其專用發票所列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限將不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還規定,認證通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抵扣進項稅額。
分析:
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是否繳納不再是抵扣進項稅額的條件。只要出票人依法申報納稅,付款人就可以申報抵扣。納稅人自4月份獲得認證后,應在認證次月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可抵扣進項稅額。至于買方未付款,不影響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
3.某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在4月20日訂貨,貨款已全額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取得并在4月認證,但是5月25日貨物才運到企業入庫,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在5月申報抵扣?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增值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主張證據的同一天;先開開元城,如果南海有發票,就是發票的當天。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之日。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的增值稅義務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5〕15號)第二條規定,工業生產企業購進貨物(包括為購進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必須待購進貨物驗收入庫后,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貨物尚未到達企業或者尚未驗收入庫的,進項稅額不得作為納稅人當期進項稅額扣除。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已經廢止了上述條款。
分析:
5月1日前取得專用發票并經認證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只要是真實交易,采購貨物入庫時間晚于專用發票取得時間,不影響專用發票抵扣。
4. 納稅人在5月1日前訂購17%稅率貨物的合同。5月1日前,貨物已經入庫,5月1日后取得的專用發票必須要適用17%稅率方可抵扣嗎?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一)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主張證據的同一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發票開具日。
(2)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之日。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在納稅人的增值稅義務發生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主張證據之日,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如下:
(一)以直接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都是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證據的日期。
(2)以托收承兌和委托銀行托收方式銷售貨物的日期,為貨物交付并完成托收手續的日期。
(3)貨物賒銷、分期付款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日期的,為交貨日期。
(四)以預付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為貨物發出之日,但生產期在12個月以上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的生產、銷售,為收到預付款之日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即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如果未收到寄售清單和貨款,則為寄售貨物發出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提供勞務時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主張證據之日。
(七)納稅人銷售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貨物的行為,為貨物轉移之日。
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應當以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項的證據,以及先開具發票的時間為原則確定。也就是說,納稅人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主張銷售款的證據之前開具發票的,開具發票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二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上,商品和服務稅司副司長林峰解釋:所謂從5月1日起,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原稅率,并按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之后,將適用調整后的16%和10%的新稅率,并根據新稅率開具發票。
具體到這個問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適用稅率應該是17%還是16%,取決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的支付結算方式,進而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比如企業分期付款采購貨物,合同簽訂日期為3月1日,約定分期付款時間分別為4月1日和6月1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4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按17%征稅,而6月1日開具的專用發票應按16%征稅。在納稅人的實際操作中,不能簡單地用簽訂合同的日期來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而應仔細分析合同中確定的支付結算方式,否則會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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