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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的解釋》。

發布時間 : 2021-11-01 11:16:04

2018年8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虧損結轉及補償期限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解釋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虧損結轉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虧損結轉及補償期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在閱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創新、助力創新創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如擴大小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范圍、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擴大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等。這些減稅措施降低了創業創新成本,調動了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的積極性,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對提高我國創新能力和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為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發展,2018年4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這兩類企業的損失結轉和賠償期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7月11日發布《通知》,明確了延長這兩類企業損失結轉和賠償期限的政策。為確保上述優惠政策的有效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公告》,明確了相關政策的具體實施口徑和征管操作,便于稅務機關準確把握執行情況和納稅人正確理解享受。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合格前五年的年份。


具有高新技術企業或中小科技企業資質的企業(以下統稱“資質”)的相關資質在不同納稅年度會發生變化。《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表示,《公告》所稱符合條件的企業前五年發生的未彌補虧損,是指符合條件的企業前五年發生的未彌補虧損,無論其是否符合條件。


為準確理解《通知》規定的“合格前五年發生的未彌補虧損”,《通知》第一條第二款進一步解釋了《通知》的適用情形,即2018年合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合格,均允許在以后年度彌補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未彌補虧損。對于2018年以后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類比進行虧損結轉的稅務處理。舉例如下:例1:某企業2018年合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2014年虧損200萬元,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虧損200萬元,2017年虧損200萬元,2018年虧損50萬元。根據《通知及公告》,2013年至2017年期間,無論企業是否合格,2013年虧損300萬元,以2017年200萬元收入和2018年50萬元收入進行補償。2019年至2023年有收入的,仍可補償;2014年公司虧損200萬元,依次由2019年至2024年的收入彌補;2015年企業虧損100萬元,依次由2019年至2025年的收入彌補。


例2:從前面的例子來看,企業2019年以來不合格,2019年虧損100萬元。其2013年至2015年未決虧損的最長結轉期為10年,不受影響。如果企業在2024年之前的任何一年重新合格,根據《通知》和《公告》的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允許在未來10年內結轉彌補,即2020年至2029年的收入允許依次彌補。如果到2024年還不合格,根據《通知公告》的規定,2019年虧損100萬元只能結轉以后五年彌補,即2020年至2024年的收入用于彌補未彌補的虧損,2025年至2029年的收入不允許彌補。


(二)明確資格年確定方法。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科技企業的資質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為3年;年度評估后,給予中小科技企業入庫登記號。為此,《公告》明確規定了兩者資質年限的確定方法。


1、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年度確定方法。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為確保企業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紅利,《公告》明確指出,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中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資質年度。例子如下:


例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發證時間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為3年。公告顯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為符合條件的年份。


2.如何確定中小科技企業年度資質?中小科技企業只有入庫登記號標明的年份,應在每年3月底前進行評估。為此,《公告》明確規定,中小科技企業合格年度按照中小科技企業入庫登記號標明的年度確定。例子如下:


例4:某中小科技企業于2018年5月取得入庫登記號,編號所指年份為2018年。公告顯示,2018年為合格年。


(3)明確企業改制中結轉和彌補虧損的年度。


1、適用于企業合并損失結轉彌補年限的特殊稅收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有關所得稅事項,由被合并企業繼承。為此,《公告》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被合并企業繼承被合并企業未彌補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虧損的結轉年限確定;被合并企業符合條件的,其未彌補的繼承損失的結轉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辦理。例子如下:


例:2018年,企業a吸收合并企業b,適用特殊稅收處理規定。其中,企業A不合格,2016年未彌補虧損允許結轉下五年彌補。b企業合格,2016年未彌補虧損允許結轉下10年彌補。合并后企業A 2016年未彌補的虧損,包括合并前企業A和合并前企業B的虧損,按照《通知》和《公告》分別處理,即合并后企業A 2016年未彌補的虧損,其中合并前企業A未彌補的虧損只允許用2018年至2021年的收入彌補;企業b在合并前未完成的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計算,然后允許以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進行補償。如果2018年被合并企業A合格,則2016年被合并企業A的未彌補虧損,包括被合并企業A的未彌補虧損和企業B的未彌補虧損,允許以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進行補償。


2、適用特殊稅收處理的企業分部虧損結轉彌補年限。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未超過法定賠償期限的分立企業的損失,由分立企業繼續賠償。因此,《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立企業繼承分立企業未決虧損的結轉期限,按照分立企業虧損的結轉期限確定;分立企業符合條件的,其未彌補的繼承損失的結轉期限按照《通知》第一條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辦理。例子如下:


例6:2018年,企業a分為企業b和企業c,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其中,企業A合格,2016年未彌補虧損允許結轉下10年彌補。新設立的企業B和C分別繼承了企業A 2016年的未彌補虧損。根據《通知》和《公告》的規定,分離后,企業B、C分別繼承企業A 2016年度的未彌補虧損,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五)項的相關規定計算后,無論企業B、C分離后是否合格,均允許用2018年至2026年的收入進行彌補。


(4)明確延長損失結轉期限的政策收集和管理。


為落實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的要求,《公告》第四條明確了延長虧損結轉彌補期限的政策,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也就是說,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規定的延長虧損結轉和彌補期限條件的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匯算清繳時,應當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和彌補期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五)明確公告執行時間。


《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公告》是對其相關事項的具體細化,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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