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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小編講下:為什么要收集商標使用證據
發布時間 : 2021-12-29 06:44:47
商標注冊成功后,一定要盡快使用。在使用的過程中,也要注意收集商標使用的證據。那么為什么要收集商標使用的證據呢?讓我們在下面的千百惠邊肖談論它。
1。該注冊商標擬被撤銷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批準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如果商標被他人撤銷,我們要向商標局提供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防止商標被撤銷。
2。與他人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相似或相同的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每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當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向商標局提交書面協議;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所有申請人抽簽確定一名申請人,駁回其他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但未參加抽獎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獎的申請人。
如果我們在同一天申請注冊與他人相似或相同的商標,如果我們想注冊成功,我們必須向商標局提供商標在先使用的證據,這可以證明我們越早使用商標,我們就能成功獲得商標在先申請權。
三。拒絕審查中提供的使用證據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商標不得注冊為商標:
(一)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項目。
前款所列商標,具有顯著特征,易于識別的,可以注冊為商標。
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因缺乏顯著性而被駁回,提供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將對挽救商標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注意收集商標的使用證據,以證明商標具有鮮明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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