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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發布時間 : 2022-01-08 06:14:47
【/s2/】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方便納稅人開具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決定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和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將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范圍從住宿、司法鑒定咨詢、建筑、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擴大到租賃和經營服務、科研和技術服務、住宅服務、修繕等服務。上述八個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有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憑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金額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深圳自由注冊公司的銷售額,應按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不含稅銷售額對應的欄目。
二。擴大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將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擴大到所有普通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統一機動車銷售發票、收費公路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下同)后,可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增值稅發票信息進行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代理退稅。[/s2/]
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登錄地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并公布。
3.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類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安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納稅信用等級分類管理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1號, 2016)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司法鑒定咨詢行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四條第一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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