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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惠細談:企業對員工的股權激勵中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發布時間 : 2022-01-13 06:13:21
日前,小米發布財務報告,二季度經營虧損75.92億元引起廣泛關注。在財務報告會上,小米CFO周獲得資金解釋,虧損是公司上市前向董事長雷軍支付99億元股權激勵等因素造成的。根據小米的招股書,截至2018年3月31日,小米在全球共有14513名全職員工。深圳進口貿易需要注冊什么公司?其中,5500多名員工(不含高管)獲得了小米公司的股份。這一消息一經發布,就引起了公眾對股權激勵稅收風險的關注。那么,千百惠·邊肖將談談:企業對員工的股權激勵中,有哪些值得關注的稅務風險?
個稅計算有不同方法現行稅收政策影響上市公司。
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和股權激勵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對于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目前的稅收政策還沒有明確規定。
如A公司為國內上市公司,其總經理張先生參與了股票期權激勵政策,銷售經理王先生參與了員工持股計劃。A公司已按照35號文件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了稅務備案手續,2015年12月31日,張先生獲得股票期權獎勵3000股,并于2018年7月1日行使股票期權。行權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為15元/股,需要支付的股票買入價為5元/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件),張先生應繳納【(15-5) &倍;3000 & divide12 &倍;10%-105 】&倍;12 =1740元。
同時,根據其參與的員工持股計劃,王先生于2018年7月1日以5元/股的價格購買了3000股A公司股票,7月份工資為2萬元。如果員工持股計劃可以適用于35號文件,王先生應繳納的稅款為1740元,與上述股票期權的計算方法相同。
如果不能適用35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當月工資。假設不考慮社保扣除,當月應納稅額計算為【(15-5) &次;3000+20000-3500 】&次;30%-2755 =11195元。當月2萬元工資應納稅額為3120元,即股權獎勵對應的收入應納稅額為8075元。
從以上案例的對比中不難看出,如果員工持股計劃不能適用35號文件中的計稅方法,員工將不得不多繳稅款。在同一家公司參與不同類型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將面臨不同的稅收負擔。
公司在設計員工股權激勵政策時,應充分考慮相關法律和稅收政策,使激勵政策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享受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為員工提供福利,避免增加員工稅負。
備案符合合規性要求根據現行政策,無論是享受遞延納稅、分期納稅還是特殊計稅方式,都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科技股份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件)關于享受遞延納稅和分期納稅,雖然有備案要求,但沒有具體的備案內容。這就要求企業在準備備案文件的過程中,要與主管稅務局溝通,獲取備案材料清單。
如上市公司B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集團高管股票期權激勵政策。2017年7月1日,10名高管行使權利獲得應納稅所得額。根據35號文件規定的計算方法,乙公司人力資源部確定7月行使權利的個人應繳納8萬元,并完成了納稅申報和繳納手續。2018年2月,乙公司收到主管稅務局的稅務檢查通知。經審計發現,乙公司未能及時辦理上述股權激勵政策實施的稅務備案手續。因此,稽查局認定,B公司員工參與股票期權計劃取得的收入不符合稅收優惠計算方法,行權收入應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15萬元,還需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稅會差異應及時處理稅法和會計準則對股權激勵有不同的規定。
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 mdash》;& mdash股份支付規定,除具有即時可行權的股份支付外,無論是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均不會在授予日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應當在等待期間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員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所有者權益或負債。
在稅務處理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實施居民企業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規定,對于股權激勵,在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核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對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只有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后,根據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通常為該股票在萬源市、惠州市實際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當年實際支付的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為上市公司當年的工資薪金支出,并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無論是在股權激勵費用金額的確認上,還是在扣除時間的確定上,會計準則與稅法都存在明顯差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
例如,上市公司C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對15名高管實施員工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根據方案,如果15名員工連續三年達到銷售收入、稅前凈利潤、增長率的考核要求,三年后可以5元/股的價格買入3000股,授予日C公司股票的公允價格為20元/股。假設3年內無高管人員離職,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 mdash& mdash股份支付,2015年至2017年丙公司應確認的費用為:3000 &倍;15 &倍;20 & divide3=30(萬元)。
同時,C公司在這三年完成最終結算支付時,根據18號公告的規定,在等待期內,公司當年確認的30萬元股權激勵費用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全部需要進行增稅。2018年高管實際行使權力時,確定當年稅前可列支的費用為:(15-5)&倍;3000 &次;20=60(萬元)。
對于上述稅收差異,企業在申報納稅時應充分了解并進行必要的納稅調整,以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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