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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被認定無效的幾案例——忽視股權性質導致
發布時間 : 2022-01-16 08:07:20
案例:2006年12月26日,某水務公司形成董事會決議,決定委托具有全權的水務公司辦理某銀行100萬國有法人股轉讓事宜。轉讓的法人股已經資產評估公司評估,并報SASAC備案。
2007年1月24日,水務公司以拍賣公司為委托人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同年2月6日,拍賣公司拍賣了上述股份,一家投資公司以最高價格買入。根據拍賣結果,水務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投資公司起訴,要求水務公司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轉讓銀行100萬國有法人股。
股權轉讓無效的原因評析水務公司已獲得水務公司的授權,可以代表水務公司轉讓有爭議的股權。因爭議股權為國有法人股,屬于企業國有資產范疇,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企業不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而是進行場外交易的,其交易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交易行為應依法認定無效,不能支持投資公司的主張。
千百惠提示:國有資產(含國有股)轉讓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重組,重大財產轉讓,非貨幣財產用于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企業章程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本案中,爭議股權雖已評估并報國資委備案,但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但根據阿拉爾市、花都市國家規定可以協議直接轉讓的除外。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入市場交易的目的,在于深圳公司注冊負責人Dennett能夠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通過非現場拍賣程序轉讓股權不符合上述規定,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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