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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以轉讓嗎
發布時間 : 2022-01-18 07:42:32
商標法中有一組商標受讓方,是指通過合同轉讓取得他人商標權(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經營者。
對于商標轉讓,《商標法》第四十二條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并未涉及未注冊商標的轉讓,也未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受讓方的權利。這在實踐中造成了兩個問題,具體如下。
一、對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以轉讓嗎?《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在呼倫貝爾、南海的同類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過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且在商標注冊人之前有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志。那么,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能否在商標注冊人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轉讓給他人?
筆者認為,閱讀現行商標法并不能說明這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這種以前使用過的未注冊商標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對于之前已經使用過并且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我們只能在原來的范圍內繼續使用,對于原來的用戶來說是這樣的,尤其是對于轉讓后的受讓方來說。那么,如何理解原來的范圍呢?首先,它只能用于原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而不能擴展到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如同類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例如,原來在鞋子上的使用不能擴展到在夾克上使用。其次,只能在原有地理范圍內繼續使用,不能擴大經營區域,以免吞噬注冊商標所有人空的發展。最后,只能自己使用,不能同時被他人使用(但可以如上所述轉讓),以免進一步侵占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市場利益。
二、對于未注冊商標在轉讓前發生的侵權,受讓人有權提起侵權賠償之訴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看一下這個例子。張三的蘋果手機被李四損壞了,但是張三直到把手機轉給王五才發現這個事實,那么王粲吳此時是否對李四提起侵權賠償?
筆者認為,雖然此時王武已經成為蘋果手機的新主人,但他無權向李四索賠,因為侵權事實發生在產權轉移之前。而且,在手機產權交易中,王武支付的對價實際對應的是受損的蘋果手機(不包括李四受損的部分),因此沒有法律依據主張賠償。
但是,這個例子不能擴展到未注冊的商標。這是因為未注冊商標承載的是商譽的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完全不同,即權益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強大而完整的延續性。但是,雖然筆者認為受讓人在商標轉讓前有權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但必須注意法律對訴訟時效的規定。換句話說,即使受讓人通過合同取得了轉讓人轉讓前的侵權起訴權(損害賠償之訴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之訴,因此,理論上,關于商標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可以通過合同一并轉讓。但是,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轉讓前兩年,受讓人無權提起此訴訟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商標轉讓前兩年,但侵權行為一直持續到轉讓后,受讓人可以提起賠償,但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應從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向前計算兩年,超過兩年的侵權損害賠償不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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