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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07:33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

重點讀

的主要修訂內容是什么?

(1)預付報表和年度報告

根據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的企業所得稅特點,整合審計和核定征收信息,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納稅申報表)。在此基礎上,優化了預繳表和年度報告的報告內容和結構: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欄,調整部分填報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到主表中,刪除部分與主表和財務報表重復的附表,增加兩個附表(預繳表和年度報告由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合并所得稅分配表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核定計算附表共享)。

(2)預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預扣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調整優化預扣表結構和內容,便于納稅遵從,主要包括區分合法來源預扣、指定預扣和自行申報、收集預扣義務發生時間、優化指定預扣信息報告等。

  政策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等報告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2019年版)》等修訂報表及相應申報說明予以發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2019年版)》適用于非居民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填寫,其附表為《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合并繳納所得稅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本條規定的報表在2020年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申請后激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規定,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自2019年起合并納稅的,從2019年第一季度起啟用本條規定的報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2019年版)》適用于填報非居民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其附表為《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對外合作石油開采企業勘探開發費用年度明細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繳納所得稅分配表》、《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核定計算明細表》。本條規定的報表自辦理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起啟用;非居民企業和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自2018年或2019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起,啟用本條規定的報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2019年版)》適用于已被扣繳或指定扣繳的扣繳義務人,以及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履行扣繳義務,在按時或按期扣繳或申報企業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并填報的納稅人。本文中指定的報告將從2019年10月1日起激活。

四.本公告規定的報表投入使用前,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執行;本公告規定的報表投入使用后,不再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0號發布的相應報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3月28日

  政策解讀

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預繳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2019年版)》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報告(2019年版)〉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6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在閱讀如下:

1.為什么要修改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修訂有兩個背景:一是法律規定的實施。2018年1月深圳外貿公司登記費及手續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取消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集體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項目。為確保這一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有必要對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修訂,以適應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管理的需要。二是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的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強化監管、完善服務,進一步簡化優化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精簡填表,有效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優化牡丹江、沙田鎮營商環境。

2.本次申報表修訂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1)取消行政審批。為適應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改革的要求, 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和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有關規定, 調整《非居民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預繳表)和《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年度報表),根據《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設計非居民企業和場所合并繳納所得稅分配。

(2)退化和優化報告。在事實申報表的基礎上,整合核定征收、不構成常設機構的免稅申報、國際運輸等特殊情況,適當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刪除不需要提交的項目,調整部分申報內容。經過簡化優化,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由4張減少到3張,附表由9張減少到5張。

3.主要有哪些修改?

(1)預付報表和年度報告

根據非居民企業機構和場所的企業所得稅特點,整合審計和核定征收信息,取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核定征收企業)/(不構成常設機構和國際運輸納稅申報表)。在此基礎上,優化了預繳表和年度報告的報告內容和結構:增加非居民企業信息欄,調整部分填報內容,減少財務報表中已有信息的填報,將稅收優惠項目合并到主表中,刪除部分與主表和財務報表重復的附表,增加兩個附表(預繳表和年度報告由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合并所得稅分配表和非居民企業事業單位和地方核定計算附表共享)。

(2)預扣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稅源預扣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調整優化預扣表結構和內容,便于納稅遵從,主要包括區分合法來源預扣、指定預扣和自行申報、收集預扣義務發生時間、優化指定預扣信息報告等。

4.修訂后的申報表何時投入使用?

《公告》對不同報表設置了不同的激活時間:預扣表將于2019年10月1日激活;預付款表及相關附表自2020年第一季度起啟用;年報及相關附表自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之日起投入使用。考慮到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合并納稅的特殊需要,《公告》明確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2號)的規定,非居民企業選擇在2018年或2019年繳納合并納稅的,可以提前啟用修訂后的預繳表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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