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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無效積極應對 終保下“妖精的口袋”商標權益

發布時間 : 2022-01-10 06:03:39

商標被無效積極應對 終保下“妖精的口袋”商標權益

喜歡網購的童鞋應該對哥布林的Pocket這個品牌比較熟悉,但是今天我們要講的是他的商標。2018年1月2日,申請人對13874369號哥布林口袋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案件后,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結束審理。

編號13874369,編號000214358,編號13874369,編號13874369,編號13874369,編號13874369,編號13874369,編號

申請人:南京航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南京北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莫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宏坤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揚盾(北京)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

2018年1月2日,申請人對哥布林口袋商標第13874369號(以下簡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根據《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結束審理。

【/s2/】申請人主要原因:哥布林口袋品牌是申請人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標,與申請人建立了獨特的對應關系。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惡意模仿申請人哥布林口袋品牌的在先使用權。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770561號哥布林口袋及圖片商標、第1988279號哥布林口袋商標、第16533774號哥布林口袋商標(以下簡稱引用商標1至3)構成相關類別的近似商標。被申請人惡意注冊申請人及他人的在先知名品牌。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使用容易誤導相關公眾,造成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八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民法通則》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 .申請人的相關信息;2.地精口袋旗艦店頁面截圖;3.相關榮譽和資格信息;4.申請人權利保護的證明材料;5.引用商標-商標文件;6.申請人名下的商標清單;7.百度關于永恒之色、“巴蒂之都”和偉哥的搜索結果頁面截圖及相關商標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系被申請人原創,極其顯著,且通過使用和宣傳已經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不會損害消費者和申請人的權益。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不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的合法合法經營根本不會損害任何人的權益,更不會產生任何不良影響。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s2/】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辦公用品供應協議、產品照片等。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復,申請人提出以下質證意見:申請人不承認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在質證階段,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補充證據(復印件):8。搜狐網關于妖精口袋的報道頁面截圖;9.存儲照片;10.小妖精的袖珍筆記本照片、ELFSACK“購物袋”等印刷照片;11.知名鋼筆品牌的線上營銷頁面和產品照片等。

通過試驗發現:1 .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1月8日申請注冊,2015年2月28日獲準注冊。獲準用于第16類餐巾紙、筆記本等商品,商標獨占期至2025年2月27日。

2.引用商標1于2009年10月20日由南京皮爾瑞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并于2015年8月28日獲準注冊。經核準用于服裝、襪子等商品的第25類,再經商標局核準轉讓。現注冊商標為南京航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本案申請人之一);引證商標2于2016年5月9日由本案申請人之一南京航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2017年6月28日獲準注冊,獲準用于第二十五類服裝、襪子等商品。引證商標3于2015年3月20日在海門市石龍鎮由本案申請人之一南京航湖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并于2016年5月28日獲準注冊。它被批準用于第38類服務,如提供在線論壇和為電話購物提供電信渠道。以上引用的商標現在都是有效的注冊商標。

上述事實有相關商標檔案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支持。

【/s2/】我們認為《商標法》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民法通則》第四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已經在《商標法》的相關規定中有所體現,我們將適用《商標法》的相關具體規定進行審理。根據申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委員會對本案的焦點進行了如下審理:

1.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1至3構成相關類別中的近似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調整類別。爭議商標批準使用的餐巾紙、筆記本等商品與被引用商標1號批準使用的商品不相似,因此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1號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的類似商標。引用商標二、三的申請日晚于深圳市注冊電子公司名稱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故引用商標一、二不構成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他人現有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如商號權、著作權等。申請人除商標專用權外,未明確爭議商標侵犯了哪些在先權利,故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權利的主張,我們不予支持。《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已經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這是對以前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巾紙、筆記本等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并產生了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注冊情形。

第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是指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涉及商標注冊的絕對事由。這些行為損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礙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經審理,我們認為爭議商標不屬于本文所指的情形,故申請人的這一理由不能成立。

4.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競爭商標有損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會損害我國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情形。爭議商標不屬于上述情形,故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注冊違反上述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注冊無效。我們的委員會不會支持它。

綜上,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無效。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作出如下裁定:[/s2/]

爭議商標應予維持。

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并最遲在1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至人民法院或書面告知我委。

小組成員:劉舒婷

香家

閆莉

2018年11月16日

文章關鍵詞:申請商標轉讓商標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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