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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九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15:00
代理機構:青島永濟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組織機構代碼:37235
負責人:雷音
股東:趙航、雷音、史蘭凱
地址: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嘉定路5號辦公樓3+(青島工業設計產業園)
紀律原因:
青島永濟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普通合伙)(以下簡稱青島永濟)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
具體事實:
2018年2月28日,青島永濟為申請人青島長生日電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78件內容明顯相同的發明專利申請,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這批申請的主題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計算方法,其特點是每個主題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明顯相同的申請,如發明名稱為光伏春秋棚結構有限元疲勞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69124和發明名稱為光伏草棚結構有限元疲勞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89128,除發明名稱與草棚不同外,技術方案明顯相同。
上述事實有以下材料支持:
一、青島永濟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山東省知識產權局提交的核查報告;
三。青島永濟作出的報告。
青島永濟的上述行為構成《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異常專利申請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屬于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
2019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專利代理人懲戒意見的通知》(國知懲戒函〔2019〕9號),告知青島永濟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證據和權利。在規定期限內,青島永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
紀律決定:
青島永濟的上述行為發生在修改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實施前,應當在修改前適用。根據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決定給予青島永濟警告處分。
當事人對本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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