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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一
發布時間 : 2022-01-07 06:18:18
名字:李靜
證書編號。: 1111635
機構:北京華中龍騰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紀律原因:
作為專利代理人,李靜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以自己名義提交的專利申請大多未經審核,不履行職責,不稱職,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作為北京華中龍騰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華中龍騰)的負責人,我負責一案(已另案處理)專利代理出租、補專利、多賣的資質管理。
具體事實:
一、李靜以個人名義提交異常專利申請106件
2017年11月金華愛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名申請人& mdash2018年3月,通過華中龍騰提交專利申請126件。這批申請涉及的題目很多,其中74個申請內容明顯相同。該行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75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異常專利申請行為,其特征是每個主題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明顯相同的申請,例如發明名稱的申請號與拋光機相同。其他52個應用程序只是被不同的組件和比例所取代。該行為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其特點是簡單更換原材料,不同申請之間的比例。
李靜是上述126件異常專利申請中106件的簽約代理人。
其次,李靜不審核以自己名義提交的大多數專利申請
我每年代理李靜的幾千件專利申請,每個月只查幾十件專利申請。不了解或不了解其他案件,不查不查,嚴重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三。李靜對華中龍騰的其他違法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華中龍騰提交的材料顯示,華中龍騰共有24家分公司,其案件大多來自24家分公司、商標代理機構、技術服務公司等。中冷騰各分公司負責人負責分公司的管理,承擔分公司設立的事項和費用,以及對外經營、資金支出、員工工資和保險等。華龍龍騰提供印章、證照、賬號等。根據分支機構的業務需求,為分支機構提交專利申請,按件收費。每個師寫案例的人都不是執業代理人,而是由大量不合格的人寫的,以李靜、蔣、等人的名義提交的。人事、財務、官網恒成信特殊業務及職責深圳注冊公司華中龍騰在當地分支機構均由各分支機構負責。所謂分支機構并不是真正的辦事機構,只是因為不具備與華中龍騰合作并通過華中龍騰提交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資格。該行為屬于出租專利代理資格的行為,屬于《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文件的行為。
在采訪和調研中,我發現華中龍騰的工作人員上門為客戶進行所謂的專利挖掘時,會編一些所謂的技術改進點供客戶選擇,把客戶留下的創意賣給其他客戶。有些情況下,一個案例超賣,導致類似的案例,由于分支機構數量多,很難知道類似的案例。
也就是說,華中龍騰存在捏造專利、銷售多個案例的行為,同時存在前述代理人提交異常專利申請的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干擾了專利審查的正常進行,構成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述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支持:
1.華中龍騰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2.李靜詢問筆錄;
3.華中龍騰提交的整改報告;
4.華中龍騰與各分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
5。各分行負責人承諾函。
本人在鐘祥市,李靜,高明從事非正常專利申請,干擾正常專利審查。屬于《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違反了《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
作為專利代理人,李靜未能對以自己名義提交的大部分專利申請進行審查,不履行職責,不稱職,嚴重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作為李靜華中龍騰的負責人,對該事務所異常的專利申請行為和出租代理資質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對捏造專利、銷售多個案例等行為不履行職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修訂前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
2019年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專利代理人懲戒意見的通知》(國知懲戒函字〔2019〕1號),告知李靜其依法享有的事實、理由、證據和權利。在規定期限內,李靜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任何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紀律決定:
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施行前,李靜實施的上述行為適用于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根據修改前《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李靜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
當事人對本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局(帕尼)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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