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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頭像”注冊商標被駁回
發布時間 : 2022-01-23 08:14:01
日前,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以老子畫像商標注冊案,認為將爭議商標注冊在酒類等商品上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產生了不良影響,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老子頭像注冊商標被駁回2012年1月,張申請注冊老子形象圖形商標,獲準用于第三十三類燒酒等商品。2016年12月,牡丹江酒業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評估,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張申請注冊的爭議商標為純圖形商標,消費者很容易將該商標與老子形象聯系起來。因此,老子的形象商標注冊在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有損宗教感情,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不良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布該商標無效。
原告張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張說,爭議商標只是古代人的簡單形象,并不指向特定的歷史人物。其在酒類等商品上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對我國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和負面影響。
老子是中國古代偉大的思想家、哲學家、文學家和歷史學家。他是三水舟山道教學派的創始人和主要代表。老子是世界文化名人,世界100位歷史名人之一。他的代表作是《道德經》。
老子頭像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張的中國古代思想家老子(姓李明兒)形象申請商標注冊,后被請求無效宣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了該公司通過深圳注冊公司辦理公司賬戶需要多長時間,認為在燒酒等商品上注冊老子形象有損宗教感情,造成不良影響,故宣告無效。張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日前,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將爭議商標注冊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產生了不良影響,決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同樣的老子形象存在于很多出版物中。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知牡丹江酒業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并于2018年4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當事人就爭議商標是否可以對應老子形象進行了辯論。所涉及的證據包括老子在《太平廣記》中的出場記錄、歷史教科書中所載的老子形象、老子和道教協會官網。
經查,一方面,在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符號》、吉林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出版的《老子》、河南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道德經新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老子的理論與精神》等書中,將一位與爭議商標圖案相同的古代老人畫像,視為中國古代偉大思想家老子畫像。
另一方面,在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歷史》等書中,與訴訟商標圖案不同的古代長輩畫像,也被視為大思想家老子的畫像。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為了維護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后人應該給予老子足夠的尊重和敬畏。作為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偉人,老子的長相是毋庸置疑的。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爭論哪一幅畫像更接近老子的形象。
在大量書籍中,與爭議商標圖案相同的古代長輩畫像被用作老子畫像。即使某些書籍中使用的老子畫像與爭議商標的圖案不同,仍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可以得出爭議商標對應老子的結論。
因此,將爭議商標與酒等商品注冊,損害了社會主義道德,產生了不良影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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